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加快广东地区城市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发展进程,共同打造广东地区职教品牌,促进校际联合与校企合作,更好地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建设等产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决定组建“广东城建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广东城建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相关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坚持以服务区域城市建设相关产业为宗旨。集团成员之间在设备、师资、技术人员、教育技术信息、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产学研合作、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发挥集团化办学的优势和效益。
第四条 集团的原则:平等、合作、诚信、共赢。
第五条 集团办公地址: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广州市从化区环市 东路16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设在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实训管理与设备处。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正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协商推荐;常务理事会以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以上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条 根据需要,集团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集团理事单位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正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集团可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工作机制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召开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副理事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权力。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三)审批集团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集团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四)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可以主持集团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集团网站建设与管理,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的职责
(一)确定理事单位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通过集团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实训链、信息链、科研成果转化链、就业链;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合作,实现学校、企业、行业和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形成以专业、行业为纽带,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企业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九条 建设并完善“集团网站”,通过“集团网站”展示集团企业成员新产品、新技术、新动态及人才需求情况,展示院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情况,校企合作案例等,将“集团网站”建设成为集团内“信息中心”、“沟通纽带”和“技术交流与业务合作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学校将企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要求嵌入到专业课程体系中,纳入日常教学工作,为企业培养合格的高技能人才;企业为学生提供顶岗实训岗位,并优先接收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企师资互聘互派制度,学校根据企业需要培养人才、培训在职员工、提供实习学生、参与生产服务;学校依托企业培训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参加企业生产实践,企业选派工程技术人员为学校提供教学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进行教材开发与编写,并组织开发实训教材,开发远程学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以产业发展促进专业建设,以专业教学促进产业发展。促进集团企业成员在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学校成员在企业设立教室和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成员间的产学研活动和国内外有关建筑领城等行业的教育、技术、经营交流活动,促成合作项目。
第五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独立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与集团签订协议后,方可成为集团成员(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权利
(一)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三)拥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以及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拥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五)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拥有合法使用“广东城建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的权力,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七)拥有申办本集团年会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八条 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
(二)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协议接纳院校学生实训、实习。
(五)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要求。
(六)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七)成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事务清理交接完毕,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
(八)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集团成员、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七)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秘书处。